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大塱经济联合社:
因你社自愿申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经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(清城府函〔2025〕36号),现决定如下:
一、对你社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大塱村委会辖区范围内,面积12417.35平方米,地号为441802003010GB0020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无偿收回,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。
二、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,具体由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。
三、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,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、租赁、抵押等活动。
四、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,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。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,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。
附件:用地平面图.pdf
清远市自然资源局
2025年5月21日